主要任務
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抗訴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也管轄少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即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什麽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在實踐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訴訟標的額大小為標準,具體數額則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在地的情況作出規定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後來改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法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四)審理死刑緩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和依法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假釋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六)依法審判由省人民檢察院按照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七)依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九)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賠償案件。

(十一)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區市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十二)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全省法院的調研工作。
(十三)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助事項。
(十四)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製,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級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十六)承辦其他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