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通常對于規範性檔案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
廣義的規範性檔案
一般是指屬于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檔案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製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的總和。

狹義的規範性檔案
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檔案的製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主要內容
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正文。
行政需求
國家行政機關製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于這類行政規範性檔案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製力的體現,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註;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檔案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于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範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補充:由于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目前對“規範性檔案”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
規範性檔案
”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麽是“規範性檔案”。通俗理解:規範性檔案就是由行政機關發布的對某一領域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立法行為。
定立機關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製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製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製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製定規範性檔案(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製定規範性檔案,人大是無權製定規範性檔案,但有權審查)。建議初學者在區別法律法規與規範性檔案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製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製定屬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于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于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