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所謂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 的優先條件,即行政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同一範圍內相遇時, 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行政優先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先行處置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得以廣泛確立,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獲得社會協助權,行政主體享有獲得社會協助權,即行政主體在從事緊急公務時,有關組織或個人有協助執行或提供方便的強製性義務,違反者將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行為的推定有效,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行政法律規範承認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隻要未被有權機關正式復原,即使違法或不當,也被推定為有效。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隻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該行政行為的執行。
所謂行政受益權,是指行政主體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如財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