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自治區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于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自治區的設定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施都有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祖國和平統一,有利于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我國共有五個自治區,分別是內蒙古,新疆,西藏,廣西,寧夏。
中國自治區
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製度稱為“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

自治區的設定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施都有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祖國和平統一,有利于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截止到2013年,中國總計有5個自治區。這種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的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製度被稱之為“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是中國民族團結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