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緊急狀態,雖然各國名義不一,類似提法包括“緊急情況”,“戒嚴狀態”,“戰爭狀態”等,但基本內涵都無本質區別,指的是一種重大突發性事件在一定範圍和時間內所形成的危機狀態,國家的發展存亡受到現實而迫在眉睫的危機,正常法律程式無法解決,此時需要國家機關採取超過平常法治範圍的特別措施才能遏製威脅,減少損害,恢復秩序。自1985年以來,為了應對各種危機,世界上已經有80多個國家實施過緊急狀態。
不同解釋
1、 <現代漢語詞典>對緊急狀態的定義是:非常緊急的情勢,一般指國家面臨戰爭的狀態。

2、<法學大詞典>則定義為:國家在全國範圍內或部分地區的安全和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威脅、破壞時(如戰爭、內亂以及嚴重自然災害等)宣告的危機狀態。
3、緊急狀態是指相當程度危險下一國國內的社會狀態,這是對緊急狀態的實質所作的定義,要進一步理解緊急狀態的內涵,還要再就定義中的“相當程度危險”做出解釋和界定。
4、緊急狀態是指一種已經發生或迫在眉睫的公共危機,持續一定時間並影響著整體社會秩序的運行及公民的現實生存安全,且是非常態的權力運行機製和法律體系所能解決的緊急局面。
5、緊急狀態是指突發性的現實危機或者預期可能發生的危機,在較大空間範圍或者較長時間內威脅到公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影響國家政權機關正常行使權力,必須採取特殊的應急措施才能恢復正常秩序的特殊狀態。
6、“緊急狀態”是指對危及國家正常的憲法和法律秩序、危及國家的統一和安全,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的緊急狀態採取的非常措施。
特征
基本條件
從多個國家對實行緊急狀態的相關規定上看,大致可以歸納出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一、緊急事件真實存在;
二、緊急事件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三、不得不採取緊急措施才能消除這種緊急事件。
總的來說,在確定緊急狀態存在與否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這種危險是否威脅到了國家的生存。
分類等級
緊急狀態涵蓋的範圍很廣,一般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政治性緊急狀態,如騷亂、動亂、叛亂、恐怖攻擊等;
一類是社會性緊急狀態,如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技術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根據其實施範圍的大小,也可分為全國性緊急狀態和地方性緊急狀態。大到“9·11”事件後,美國全境進入緊急狀態。喬治亞發生“天鵝絨革命”,謝瓦爾德納澤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表示將採取措施恢復秩序。小到2002年拉脫維亞和俄羅斯因邊境糾紛,拉脫維亞政府在拉俄邊境一個檢查站實行緊急狀態。
應對措施
根據危機程度不同,採取的措施也不同。在緊急狀態下,政府可以動用軍事力量在全國或部分地區實施軍事管製,包括禁止公民進入公共場所,斷絕交通等,政府還有權強製有關公民提供勞務或臨時性征收財物,必要時可以監察詢問,搜尋民宅等。碰到內戰的狀況時會特別限製集會自由和組黨聯盟等限製公民權利。
實行緊急狀態對一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傷害都會很大,是不得已採取的斷然措施。因此,各國都把有效預防、及時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減少緊急狀態的發生,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目標。
緊急狀態法
緊急狀態法的製定,不在于賦予國家超越法律的特權,而在于即使是非常時期,也能將國家權力的運轉納入法治軌道之內。盡管出于共同的目的,各國的緊急狀態立法也有區別。就憲法與緊急狀態法的關系,大致有以下三種:一,憲法中做原則性規定,並根據憲法製定全國統一的緊急狀態法,主要存在于法國,俄羅斯等大陸法系國家。二,無成文憲法或憲法中不對緊急狀態作出規定,但有較為齊全的緊急狀態法律體系,主要是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國家。此外還有一些國家,憲法並不對緊急狀態作規定,全國也沒有統一的緊急狀態法,但相關的法律分散在自衛,防災,治安,防止經濟危機等單行法中,如日本等。
危機解除
作為國家為應對緊急情況而採取的臨時性應急措施,緊急狀態一般隨危機開始而開始。危機一旦結束,緊急狀態也應該結束,此時,憲法和普通法律的效力恢復正常,被克減的人權恢復行使。
註意事項
就法理而言,緊急狀態法屬于特別法,在緊急狀態下,這種特別法的效力優于其他法甚至部分優于憲法。但國家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分配,也是其他法律製定的依據,不能違背。即使是緊急狀態法,對于民權的限製和國家權力的擴張也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多個國家嚴格規定了緊急狀態下仍不得修改憲法,不得觸動國體和政體等基本國家製度,因為一旦憲法被替代,擴張的國家權力便無所限製,勢必導向專製獨裁。
中國法律界定
中國憲法規定的非常法律狀態保持三類,緊急狀態、戰爭、動員。
決定許可權
緊急狀態的決定機關和許可權。緊急狀態的決定,是國家機關在緊急情況發生後是否進入非常法律狀態的重大決策。這一決策包括停止執行憲法、法律的某些規定,屬于最高國家機關的核心職權,必須由憲法作出規定。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決定緊急狀態的機關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其許可權劃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此外,為了及時作出應急反應,對于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國務院依法還應該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請求權。許多國家憲法都賦予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這類請求權。
宣布許可權
緊急狀態的宣布機關和許可權。宣布權是重要的程式權力,是緊急狀態決定生效的必要程式條件。它不僅適用于進入緊急狀態,還應當適用于緊急狀態的中止、延長和終止。對于防止緊急狀態決定權的濫用,具有重要作用。中國憲法對此作了規定。這次製定有關緊急狀態的法律還可以對此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根據憲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分別是國家主席和國務院。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布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決定並宣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因此,對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緊急狀態,其決定機關和宣布機關是不同的,決定機關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而宣布機關是國家主席;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實施緊急狀態,由國務院作出決定並宣布。
各國法規

現代意義上的緊急狀態法律源于一戰前後的德國和奧地利。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元首在緊急狀態下享有採取應對措施的權力。此後,英國、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紛紛製定了緊急狀態製度或者類似的法律法規,從而使緊急狀態作為國家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法在全球範圍內普及開來。
美國
美國于1976年頒布《緊急狀態法》,規定全國緊急狀態的宣布程式、時間限製、政府財政支出及緊急狀態下的權力等。緊急狀態期間,總統可以頒布一些特殊法規,行使一些特別權力。但是一旦緊急狀態終止,這些法規將隨之失效。而且還規定,當國家受到外國威脅而宣布緊急狀態時,總統可以根據該法,對于與外國或外國人有利害關系的外匯管製,國際支付以及貨幣、證券和財產的轉讓或轉移行使特別權力。1990年8月,美國總統布希發布12722號行政命令,宣布全國緊急狀態令,以對付“伊拉克的威脅”。“9·11”事件後,美國就緊急狀態應對預案和法規做了更具操作性、實戰性的修訂。英國

在英國,製定了一系列有關緊急狀態的專門法律,如1920年的《緊急狀態權力法》、1964年的《國內防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