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0版標準
1980年,中國首次對1955年國家建設委員會《關于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城市劃定標準做出改變,將城市劃分為四個等級:城市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據此形成了"34個傳統特大城市"的說法。

2014版標準
2014年,國務院發布《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發2014第51號檔案),新標準按城區常住人口數量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線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1)超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
(2)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
(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至100萬;
(5)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標準對比
1980年,中國首次參照聯合國的標準規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達到100萬以上的城市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其中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從人口類型看,1980版標準是指"市區非農業人口",2014版標準指的是"城區常住人口";從人口數量規模看,1980版標準是達到100萬以上,2014版標準是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
具體而言,2014版標準相比于1980版標準有四點重要調整:一、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二、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三、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四、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
各國國情不同,聯合國通常將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劃定為特大城市。
具體名單
年份 | 標準 | 名單 | 數量 |
---|---|---|---|
1985以前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太原市、沈陽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濟南市、青島市、武漢市、廣州市、西安市、蘭州市、成都市、昆明市 | 20座 |
1985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杭州市 | 21座 |
1986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鄭州市、長沙市 | 23座 |
1987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齊齊哈爾市、南昌市 | 25座 |
1988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石家庄市、唐山市、烏魯木齊市 | 28座 |
1989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吉林市、淄博市 | 30座 |
1990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貴陽市 | 31座 |
1992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包頭市 | 32座 |
1996 | 市區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 | 徐州市、福州市 | 34座 |
2014 | 城區常住人口500萬~1000萬 | 北京、上海、武漢、成都、南京、佛山、東莞、西安、沈陽、杭州、哈爾濱、香港 | 12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