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語拼音:f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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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首: 氵
結構:左右
部外筆畫: 5
總筆畫: 8
五筆86: ifcy
五筆98: ifcy
倉頡: egi
筆順編號: 44112154
四角號碼: 34132
鄭碼: vbzs
Unicode: CJK 統一漢字 U+6CD5
結構與韻部
結構
漢字首尾分解:氵去

漢字部件分解:氵土厶
筆順編號:44112154
筆順讀寫筆順:點、點、提、橫、豎、橫、撇折、點
韻部
【平水韻】:屬入聲十七洽部。
【中華新韻】:屬一麻上聲(三聲)部。
【詞林正韻】:屬第十九部十五合十七洽通用。
【詞韻簡編】:屬十九部,與詞林正韻同。
釋義
法
拼音:fǎ
註音:ㄈㄚˇ
古寫作"灋"(會意。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從"廌"(zhì),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據說,它能曲直辨別,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去觸理屈的人;基本義:刑法;法律;法度)。

又有記載雲"法"是一種與鹿和牛類似的神獸,在古代人們將它作為斷案的工具,每當辦案時出現多個嫌疑人的時候,人們通常把它放出來,它如果用犄角頂誰,誰就是罪犯。
同基本義
[act;law;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penal law;]
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會意。--東漢·許慎《說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書·呂刑》

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鹽鐵論·詔聖》
殺戮禁誅謂之法。--《管子·心術》
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後。--《大戴禮記》
失期,法當斬。--《史記·陳涉世家》
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度則悖。--《呂氏春秋·察今》
(袁可立)徐取一、二倡亂者抵法,事遂定。--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法令;規章;製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漢法令非行也。--漢·賈誼《治安策》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戰國·墨翟(dí)《墨子》
公(袁可立)讀法聲益厲,中丞遂自劾去。--明 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標準;模式
[norm;standard;model]

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宋·蘇軾《潮州韓文公廟碑》
方法;辦法
[method]
凡用兵之法,全國為上。--《孫子·九變》
其法,用膠泥刻字。--宋·沈括《夢溪筆談·活板》
古法採草葯多用二月八月。--《夢溪筆談·採草葯》
軌持
[Dharma][mod_image_法_書法字型_t01404cfe9d72728a85.jpg_1]
此意義主要出現在佛教,是Dharma的意義。實際含義並不脫離法在漢語中的根本意思。
釋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俱舍論光記》。
佛教的法是一種意譯。法在古漢語中指一種規則,佛教的法也從規則中引申出來。成唯識論說:法謂軌持。軌謂規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舍自相。就是說法是一種規範性,這種規範性規範人對其產生認識。並且是一種保持性,保持其相對穩定的特征。如"水"有其各種特征,人根據其特征而認識它。說法是事物其實是錯誤的。否則"佛法"不成了"佛事物"了?乃是因為法是規則,佛法就是佛教的軌則,規範。
法拉
法拉:電容的MKS製實用單位,等于電容器極板上充以1庫侖電量後兩板間的電壓為1伏特時的電容 [farad]。
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of]
則文王不足法與?--《孟子·公孫醜上》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韓非子·五蠹》
法其所以為法。--《呂氏春秋·察今》
袁(袁樞)出家刻十餘種及王覺斯法書以示。――明 祁彪佳《祁忠敏公日記》
依法處治 [punish according to law]
[商鞅]將法太子。--《史記·商君列傳》
中華字源
"法"字在漢語中多用來表示"法律"、"刑法"等義,它的含義古今變化不大。後來由"法律"義引申出"標準"、"方法"等義,這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法"字在古代本來是個會意字,但從現在的字形上已經完全看不出來了。原來"法"字本寫作"灋",非常復雜,但它的會意意思卻看得非常清楚。
上列金文字形就是這個"會意字"的本來字形,它的左上角是個"去"字,左下角是個"水"字,比較好認。而它的右半部分就復雜了,從形狀來看是一隻動物,就是"廌(zhì)"字,它是古代神話中的一種怪獸,它的頭上長著一隻角,能區分是非曲直,見人相鬥,它就去觸那個無理者,古人用它來會意執法公平。《說文解字》裏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意思是說,"灋"是刑法的意思,左下角的"水"字表示執法公平,如水一般平。右半部是隻"廌",用它去觸那些不正直的人,使他們離去,所以左上角就有個"去"字。由此可見,當時造這個字的人也著實費了一番腦筋。但漢字形體的總發展趨勢是由繁向簡,即為了人們容易記、容易寫,所以"灋"字後來就被人們簡化為"法",保留了原來的"水"和"去",而把"廌"字給簡省去了,這就成了我們今天看到的"法"字字形。
演化
漢語中
中文"法"字的來源,古代曾有神獸決獄的傳說:相傳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個部落聯盟生息在黃河流域。該部落聯盟首領舜委任皋陶為司法官。皋陶正直無私,執法公正,非常受人愛戴。他在處理案件時,若有疑難,就令人牽出一頭神獸,該神獸名廌,又名獬豸。
《異物志》說:"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漢代王充《論衡·是應》說:"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此獸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說它同麒麟相像。它的頭上長著一支獨角,鋒利無比,故又俗稱獨角獸。獬豸有分別罪與非罪的本能,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見人爭鬥時,用它的一隻角向無理、有罪的一方觸去,是非曲直,立見分曉。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謂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來考驗考察當事人,以確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無罪的原始審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訴訟裁決及其形式披上神聖的外衣,使人誠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寫作"灋",與其它漢字一樣,是一個絕妙的意象豐富的象形文字。漢代許慎《說文解字》說:"灋,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灋由三部分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說喻示法象水一樣平,是為公平、公正;一說將人犯置于水面凜去。廌(音zhi),神獸。
《說文解字》說:"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從豸者。凡廌之屬,皆從廌。"《後漢書·輿服志》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在這裏,廌為圖騰動物,一角之聖獸,代表正直、正義、公正,或說是正義之神(性直惡曲),具有審判功能、職能,能為人厘清是非曲直、對錯,助獄為驗。去,"人相違也"。去即對不公正行為的懲罰。一說判決把人驅逐出去,從原來的部落、氏族中驅逐出去,于水上凜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決,由神獸"觸不直者去之。"
由此可知:
(1)法是一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邪惡的(行為)規範,是正義的、公平的。
(2)法律是一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生爭執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
(3)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一聖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製力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切實保障機製,法律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這裏的刑,原為侀,出于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于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隻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註疏說:"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隻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
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範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範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範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于整齊劃一(統一、協調)。《史記?律書》說:"王者製事立法,物度有軌,壹于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浚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大學衍義補》第120卷)
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除了上述幾字與法字有關外,古代作為社會規範的"禮",也是法律,與法有一定的聯系。當然,禮不是訴諸刑罰的。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復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1)法象征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範、規則、常規、模範、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西文中
在西方語言中,LAW含有法、法律的語義的詞更為復雜。從語源來說,西方的"法"一詞都來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譯為法,同時又有權利、正義、公平、或規律、規則等內涵。英語有law、norm、rule、act等詞,其中law有規則、規律雙重含義,加定冠詞又有不同含義,A law指單個法律,The law指整體法。總的來說,西方法的詞意的核心是正義(公平、公正),是正義的化身,其次是權利,再次是規則,人的權利之規則。法律既保護人們正當權利,同時也懲治人的不正當行為的。法律及其行使與暴力有關,但很顯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須受製于法。

作為文化符號的語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詞意的大異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價值的體現,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異,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傳統。
常用片語
法律、法製、法則、法規、法務、法官、法醫、法學;
法師、法號、法術、法寶、法門、法衣、法杖、法珠;
法辦、法旨、法令、法場、法堂;
法國、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