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機構
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簡稱"學位中心")是教育部的直屬事業單位,接受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領導,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授權,學位中心自2000年起面向國內外開展"中國學位證書及其它教育背景材料識別"工作。為滿足留學需要,自2006年起,開展"高中會考和聯考成績識別"工作;自2008年起,開展"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識別"工作。

自2016年1月1日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將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設計印製,但不得使用國徽圖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製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昨天印發《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將結束"全國學位證書一個樣"的歷史。
發證原則
學位中心按照公正、誠信、準確、自願"的原則開展以上三項識別工作。申請人隻需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識別材料,並交納相應費用,即可獲得學位中心出具的《識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證書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證書頒發機構的合法性"及"證書內容是否屬實"等信息。識別報告由特製的加密防偽紙張列印,加蓋學位中心識別專用印章,並可在網上進行線上驗證。

學位證是在所有成績的及格的基礎上,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大部分學校都會要求學分績點達到2.0(通常即加權平均分為70分)以上才能被授予學士學位,否則隻能拿到畢業證。有些學校有特別要求,比如若出現考試作弊的行為,畢業時隻能拿到畢業證,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目前我國大學的學位證書已不與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掛鉤。若幹年前很多學校要求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否則畢業時拿不到學位證書,但該限製已經在最近幾年中陸續廢除。
相關法規
一、為加強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證所發學位證書的規格質量,學士學位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會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二、統一印製的學士學位證書,封面顏色為墨綠色,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部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內頁按學位授予對象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大學部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大學部畢業生"和"來華留學大學部畢業生"三種。
三、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1.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同意授予學士學位決定後,方能發給學士學位得主。
2.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別編號,並組織專人用毛筆或鋼筆,正楷填寫,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個別單位沒有鋼印的可蓋紅色單位印章),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方為有效。

3.學士學位證書是表明學位得主在學術上已達到學士學位水準的證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發現證書有塗改者,不再有效。
4.如發現學士學位得主有不符合條件的,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復原授予其學士學位的決定,並收回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5.學士學位一般不予補授,學士學位證書一般也不予補發。
四、各學位授予單位領取空白學士學位證書後,應指定專人妥為保管,防止損壞和丟失。對發出的學士學位證書,應有登記(包括證書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學專業,就學時間和學製的年限,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日期,發證日期,經辦人等)。

五、授予來華留學大學部畢業生學士學位對 發給他們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外,同時給英文或法文譯文副本。
六、關于學士學位證書訂購工作。
學士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統一到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訂購。
區別
從學習收獲來看,學歷代表著學習的經歷,學位代表著學習水準和層次。學歷僅僅證明了一個人學習的時間和過程,但學位卻是對這個人所學知識達到一定水準的認可。因此,學位的價值要超過學歷。

從市場認可度上看,對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的人來說,雙證比單證有競爭優勢。但在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則差別不大,關鍵是個人能力與專業背景。
格式
學位證書分博士學位證書、碩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專業學位證書四類,其中,學士學位證書按授予學位對象不同,分別印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學部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大學部畢業生"和"來華留學大學部畢業生"字樣;專業學位證書按授予學位級別不同分為博士專業學位證書、碩士專業學位證書和學士專業學位證書三種,在學位證書版心底沿上方印有"專業學位證書"字樣。
(一)博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網底襯托防偽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博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粉紅色,同時印有授予博士學位的有關內容;右側留有貼上學位得主照片的位置。
(二)碩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網底襯托防偽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碩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淺藍色,同時印有授予碩士學位的有關內容;右側留有貼上學位得主照片的位置。
(三)學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網底襯托防偽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淺綠色,同時印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內容;右側留有貼上學位得主照片的位置。
在版心底沿上方,按授予學位對象不同,分別印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學部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大學部畢業生"和"來華留學大學部畢業生"字樣。
(四)專業學位證書:其版心印有授予專業學位的有關內容,版心底沿上方印有"專業學位證書"字樣,其他與上述相應的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證書格式相同。
內容
(一)、博士、碩士學位證書的內容說明:


按照博士、碩士學位證書樣式中註明的位置編號,學位證書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得主姓名的全稱。
2.學位得主的性別。
3. 用阿拉伯數位填寫的學位得主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致)。
4. 依次為學位授予單位的全稱和學科、專業名稱(隻設一級學科的填一級學科名稱;一級學科範圍內自主設定學科、專業的填一級學科名稱,是否同時填寫學科、專業名稱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
5.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按國家法定門類)。
6.學位得主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並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7.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8. "校(院、所)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別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9. 校(院、所)長簽字。
10.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後註上"代"字。
校(院、所)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9、10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1.證書編號。
12. 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學士學位證書的內容說明:



按照學士學位證書樣式中註明的位置編號,學士學位證書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得主姓名的全稱。
2.學位得主的性別。
3. 用阿拉伯數位填寫的學位得主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致)。
4. "普通高等教育大學部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和"來華留學大學部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此項依次填寫學位得主的就讀學校和所學專業的全稱。
"成人高等教育大學部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此項依次填寫:就讀學校、學習形式(脫產、業餘、夜大、函授、電大、網路教育)、所學專業的全稱。
非學位授予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並獲得學士學位者,此項為非學位授予單位的全稱、專業。
5.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按國家法定門類)。
6.學位得主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並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7.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8. "校(院)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別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9. 校(院)長簽字。
10.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後註上"代"字。
校(院)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9、10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1.證書編號。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別編號。
12. 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13.學位得主國籍的全稱。此項僅限"來華留學大學部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三)、專業學位證書的內容說明:



按照專業學位證書樣式中註明的位置編號,專業學位證書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得主姓名的全稱。
2.學位得主的性別。
3. 用阿拉伯數位填寫的學位得主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致)。
4.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5.專業學位名稱(按國家規定名稱)。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此項還須填寫工程領域名稱,例如,在機械工程領域獲得工程碩士學位者,應填"機械工程領域工程"。
6.專業學位名稱(按國家規定名稱)。
7.學位得主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並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8.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9. "校(院、所)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別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10. 校(院、所)長簽字。
11.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後註上"代"字。
校(院、所)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10、11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2.證書編號。
13. 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各級各類學位證書頒發對象:
證書類別 | 序號 | 頒發對象 | |
博士學位證書 | 1 | 除博士專業學位以外的所有博士學位得主(含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 | |
碩士學位證書 | 2 | 除碩士專業學位以外的所有碩士學位得主(含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高等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 | |
學士學位 | 普通高等教育 大學部畢業生 | 3 | 通過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獲得學士學位的中國籍(含港、澳、台、僑)大學部畢業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得主(第二學士學位的定義見《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87)教計字105號))。 |
成人高等教育 大學部畢業生 | 4 | 通過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大學部畢業生(系指教育部批準、國家承認其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夜大學和大專起點的大學部班,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包括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幹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函授學院等培養,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通過的大學部畢業生)中中國籍(含港、澳、台、僑)學士學位得主。 | |
來華留學 大學部畢業生 | 5 | 外籍來華留學大學部畢業生學士學位得主。 | |
專業學位 | 博士 | 6 | 以各種方式攻讀博士專業學位得主。 |
碩士 | 7 | 以各種方式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得主。 | |
學士 | 8 | 學士專業學位得主(含來華留學生學士專業學位得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