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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介紹
部長:高虎城
副部長:鍾山、高燕、房愛卿、王受文、錢克明
國際貿易談判代表:鍾山
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張向晨
紀檢組組長:王和民
部長助理:王炳南、童道馳、張驥、劉海泉
歷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
1949.11-1952.8
職能: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統一全國國營貿易實施辦法的決定,中央貿易部執行以下職權;(1)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總計畫起草國營貿易及合作社貿易總計畫,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後實施;(2)批準全國各專業總公司的業務計畫及財務計畫並監督其執行;(3)管理與調度全國一切國營貿易資金及存貨;(4)決定全國各大市場國營貿易公司批發商品的價格;(5)指導全國私營商業及各級人民政府貿易部門對于市場的管理工作;(6)頒布全國貿易會計法規。
部長:葉季壯: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為中央貿易部部長。
復原:隨著國內外貿易的飛躍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減輕貿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別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定的第二項",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復原中央貿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隨著國內外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管理,更加有力地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復原中央貿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對外貿易部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
職能:
1. 編製國家進出口貿易計畫和對外貿易外匯收支計畫組織和檢查計畫和執行;
2. 起草中國同有關國家發展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的聯系方案,負責同有關國家進行談判,簽訂協定和議定書等,並監督執行;
3. 起草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規和海關管理法規,並貫徹執行;
4. 領導海關工作,不斷加強貨物監管和政治經濟保衛工作;
5. 製定國營對外貿易企業進口、出口、運輸、包裝業務程式,管理並監督執行;
6. 簽發進口、出口和過境貿易的許可證;
7. 研究擬訂商品檢驗製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國成立設備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工作。
部長:葉季壯 (1952.8-1967.6逝世)
林海雲(代) (1965.9-1970.7)
復原:對外貿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間,一直作為中國政府主管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行使其管理職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並,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貿易部正式復原。
對外經濟貿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並,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
職能: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規劃、管理和協調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對外貿易經濟活動,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做好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技術援助,加強國際間的多邊和雙邊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利用外資,組織引進和出口技術,開展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統一組織政府間綜合性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戰略服務。
部長:陳慕華(1982.3-1985.3)
鄭拓彬(1985.3-1990.11)
李嵐清(1990.11-1993.3)。
對外經濟聯絡部:由于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國際影響的擴大,我國對外經濟援助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為了加強這一工作的管理,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對外經濟聯絡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隨著國際情勢的進一步發展,我對外援助任務逐漸增加,為進一步充實和調整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人員和機構,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一十九次會議決定,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基礎上設立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一九七O年六月經中共中央中發(70)44號檔案決定,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稱為對外經濟聯絡部。對外經濟聯絡部自其前身對外經濟聯絡總局成立以來,其工作任務主要是負責我國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具體職責為:
1、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對亞、非、拉國家經濟援助談判工作,對外簽訂協定、議定書;
2、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對外簽訂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
3、掌握協定、議定書的執行情況,了解援外項目和科技合作項目的工作進度,辦理清算手續等;
4、安排對外援款的撥款使用計畫,編製援外計畫,辦理出國援外專家的有關事項;
5、處理列席八國經互會各常委會的工作,辦理國際間有關國家的鐵路、交通、民航、郵電和農林電等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6、對外派遣技術援助專家,考察專家,推薦和派遣實習生,交換技術資料和實物樣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並,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經濟聯絡部正式復原。
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
1979.8-1982.3
1979年8月,中發[1979]60號,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谷牧。
主要任務:會同有關部門製訂發展進出口貿易、技術引進、利用外資,以及對外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條例、規章,研究總結經驗,改革有關管理體製;會同國家計委,審議和製訂我國進出口、技術引進、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檢查督促計畫的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採取有力措施,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組織製訂實施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合營企業的協定、契約和章程;統籌管理各部門、各地方引進先進技術、利用外國資金和進口設備的工作。督促檢查有關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發展引進的先進技術,以提高國內的製造能力和技術水準;審議我國與外國政府間的長期經濟合作或長期貿易協定、協定,報請國務院批準。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職能:
1. 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製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2. 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情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巨觀調控建議;擬定的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製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3. 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製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管製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4. 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和管理規章,參與製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製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5. 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製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定;編製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畫;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7. 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系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8. 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的立場和意見;負責智慧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9. 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
10. 製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製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準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準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11. 參與外經貿方面巨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督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12. 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13.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003.3-目前 成立: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商務部。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職責介紹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製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製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製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畫,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製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製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檔案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製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製,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製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定;編製並執行對外援助計畫,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製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屆部長
呂福源(2003.3-2004.2)
薄熙來(2004.2-2007.12)
陳德銘(2007.12至2013.3)
高虎城(2013.3.16-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