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標準
英式法院一般會接受以下作為申請司法復核的理由,以反對政府作出的決定:
興訟時限
一般的司法程式都有較長的興訟時限(通常有5年或以上,而逆權侵佔案件甚至有高達120年的興訟時限),但司法復核的性質並不一樣,為免妨礙行政部門,司法復核的興訟時限有嚴格的規定:
- 行政部門在作出決定前不得興訟。行政部門若是隻製訂了政策大綱,並未表味具體決定已經作出,仍不得興訟。
- 行政部門在作出決定後十個月(或其他法定時限)內必須興訟。如沒有合理理由(必需是相當極端的,例如興訟人被政府拘留而政府不容許他在某些時限興訟或申請法律援助作出興訟),逾期不受理。
任何人如果認為受到政府決定而受屈,他必須從速向法院提出申請司法復核,否則他的權利可能被貶損。
香港地區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54條有提及,訂立《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
司法復核的過程需要一段時間,因此一些市民會借此拖延政府或大型企業的決策,例子包括領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事件、清拆皇後碼頭等。
另外一些知名例子為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
司法復核與違憲審查雖然都被翻譯為英語的 Judicial Review,但違憲審查包括針對違反基本法的行為與立法,兩者不宜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