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1990年12月: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布魯塞爾部長會議責成關貿總協定體製職能小組負責"多邊貿易組織協定"的談判。
1993年11月: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原則上形成了“多邊貿易組織協定”。在美國的提議下,“多邊貿易組織”易名為“世界貿易組織”。
1994年4月15日:烏拉圭回合各項議題的協定在部長級會議上均獲通過,由104個國家代表簽署。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與關貿總協定共存一年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5月1日:雷納托·魯傑羅成為首任總幹事,任期4年。
1996年2月22日:貝南正式成為成員。
1996年10月19日:乍德正式成為成員。
1996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第一次世貿部長級會議在新加坡舉行。
1996年1月29日:蒙古國正式成為成員。
1997年1月1日:剛果民主共和國正式成為成員。
1997年3月27日:剛果共和國正式成為成員。
1998年5月18日至5月20日:第二次世貿部長級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
1999年2月10日:拉脫維亞正式成為成員。
1999年9月1日:邁克爾·肯尼思·穆爾成為總幹事;這次總幹事人選意見分歧嚴重,最終決定由邁克爾·肯尼思·穆爾和素帕猜·帕尼帕迪各擔任半任的總幹事職務,每人任期3年。
1999年11月13日:愛沙尼亞正式成為成員。
1999年11月30日:在美國西雅圖召開世貿第三次部長級會議,會議外遭到大批反全球化人士示威抗議,而會議本身也沒有達成任何共識。
2000年4月11日:約旦正式成為成員。

2000年6月14日:喬治亞正式成為成員。
2000年9月8日:阿爾巴尼亞正式成為成員。
2000年11月9日:阿曼正式成為成員。
2000年11月30日:克羅埃西亞正式成為成員。
2001年5月31日:立陶宛正式成為成員。
2001年7月26日:摩爾多瓦正式成為成員。
2001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在卡達多哈舉行第四次部長級會議,發表《多哈宣言》,並成功啓動多哈回合貿易談判。
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過15年的談判正式加入,這是關貿總協定/世貿歷史上談判時間最長的一次。英屬香港和葡屬澳門則在1995年1月1日世貿正式成立時加入,兩地分別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其在世貿的名稱也換為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
2002年1月1日:中華民國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正式加入。
2002年9月1日:素帕猜·帕尼帕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
2003年2月5日:亞美尼亞正式成為成員。
2003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在墨西哥坎昆舉行第五次部長級會議。在這次會議上,由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西領導的22個南方集團(開發中國家)反對北方集團(發達國家)所提出的“新加坡議題”協定:投資保護、市場競爭政策、政府體製透明化等。南方集團還要求歐盟與美國放棄農業補貼,但同樣未果。這次會議未能實現任何進展。
2004年4月23日:尼泊爾正式成為成員。
2004年10月13日:高棉正式成為成員。
2005年11月11日:接納沙烏地阿拉伯為成員。
2005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第六次世貿部長級會議于香港舉行。
2007年1月11日:越南成為第150個正式成員。
2007年7月27日:湯加成為第151個正式成員。
2008年5月16日:歐洲第二大面積的國家烏克蘭成為第152個成員。
2008年7月23日:維德角成為第153個正式會員。
2011年12月17日:俄羅斯聯邦簽署加入世貿組織的議定書,除俄羅斯聯邦外黑山、薩摩亞和萬那杜也將在2011年年加入。
2012年8月23日:俄羅斯聯邦成為第156個正式會員。
組織標識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啓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征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採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率。

官方語言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它的官方語言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這三種語言的文本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義在于,當與世貿成員國發生爭端的時候,這些文本中的條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適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錄了中國入世法律檔案的中文譯本,以便不習慣閱讀外語的讀者學習、掌握世貿規則。
組織機構
部長級會議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由所有成員國主管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
第一次會議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開,第二次會議于1998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三次會議于1999年11月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第四次會議于2001年11月在卡達首都多哈召開,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開,第六次會議于2005年12月在中國香港召開。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任命世貿組織總幹事並製定有關規則;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它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總理事會
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總理事會也由全體成員組成。總理事會可視情況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訂議事規則及議程。同時,總理事會還必須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
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智慧產權理事會。這些理事會可視情況自行擬訂議事規則,經總理事會批準後執行。所有成員均可參加各理事會。
各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部長會議下設立專門委員會,以處理特定的貿易及其他有關事宜。已設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製委員會;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等10多個專門委員會。 世界貿易組織組織機構圖
秘書處與總幹事
秘書處與總幹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的總幹事領導的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下稱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大約有500人。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總幹事指派,並按部長會議通過的規則決定他們的職責和服務條件。 部長會議明確了總幹事的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及任期規則。世貿組織總幹事主要有以下職責: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員施加影響,要求它們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總幹事要考慮和預見世貿組織的最佳發展方針;幫助各成員解決它們之間所發生的爭議;負責秘書處的工作,管理預算和所有成員有關的行政事務;主持協商和非正式談判,避免爭議。
截至1999年5月,世貿組織共有30多個理事會和常設委員會。目前的總幹事是素帕猜·帕尼帕迪(supachai panitchpakdi)。
主要成員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6年11月7日,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在日內瓦召開特別會議,正式宣布接納越南成為該組織第150個成員。
2012年10月26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總理事會會議上正式批準寮國成為其第158個成員國。據此,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已經達到158個。
2012年12月10日世界貿易組織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總理事會非正式會議上通過塔吉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一攬子檔案,批準塔吉克的成員資格。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塔吉克立法機構應于2013年6月7日前批準相關協定,這一國內程式完成30天後塔吉克將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第159位成員。 2013年3月2日,塔吉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的第159個成員。
2013年12月4日,在世界貿易組織第九次部長級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釐島通過協定,正式批準葉門加入世貿組織。葉門成為世貿組織的第160個成員。
2015年4月26日,塞席爾結束了與WTO成員間長達20年的入世條款談判,正式成為WTO第161個成員。
2015年7月27日,瑞士日內瓦,哈薩克入世簽字儀式舉行。哈薩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62個成員國。
成員一覽
國家(地區、組織)名稱 | 入世時間 | 國家(地區、組織)名稱 | 入世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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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8日 | 1996年11月23日 | ||
安提瓜和巴布達島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3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6年2月26日 | ||
1995年9月12日 | 1995年5月3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6年12月1日 | 1995年6月3日 | ||
1995年7月23日 | 1995年12月13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5月31日 | ||
1996年10月19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4月30日 | |||
1997年3月27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2000年11月30日 | ||
1995年4月20日 | 1995年7月30日 | ||
1995年1月1日 | 剛果(金) | 1997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5月3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3月9日 | ||
1996年1月21日 | 1995年6月30日 | ||
1995年5月7日 | 1999年11月13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6年1月14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6年10月23日 | ||
2000年6月14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6年2月22日 | 1995年7月21日 | ||
1995年5月31日 | 1995年10月25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6年1月30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4月2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3月9日 | ||
1995年1月1日 | 2000年4月1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8年12月20日 | ||
1999年2月10日 | 1995年5月31日 | ||
1995年9月1日 | 2001年5月3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1月17日 | 1995年5月3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5月31日 | ||
1995年5月31日 | 馬爾他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5月3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2001年7月26日 | ||
蒙古 | 1997年1月29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8月26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9月3日 | ||
1996年12月13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2000年11月9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7年9月6日 | ||
1996年6月9日 | 1995年1月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7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6年1月13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6年5月22日 | 1996年2月2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2002年1月1日 | ||
1995年7月23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7月30日 | ||
1996年7月26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7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5月31日 | 1995年3月1日 | ||
1995年3月29日 | 1995年3月26日 | ||
1995年1月1日 | 阿聯酋 | 1996年4月10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1月1日 | ||
1995年1月1日 | 1995年3月5日 | ||
2006年11月7日 | 2003年2月5日 | ||
2013年12月4日 | 2003年4月4日 | ||
2004年4月23日 | 2004年10月13日 | ||
2005年12月11日 | 2007年7月27日 | ||
2008年5月16日 | 2008年7月23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2001年12月11日 | ||
2012年4月29日 | 2012年5月10日 | ||
2012年8月22日 | 萬那杜 | 2012年8月24日 | |
2013年2月2日 | 2013年3月2日 | ||
塞內加爾 | 2015年4月26日 | 哈薩克 | 2015年7月21日 |
主要職能
基本職能
製定監督,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
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
尋求解決貿易爭端; 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它同製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
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製。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範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遊離于關貿總協定外的智慧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五大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
組織職能
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定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定,並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
協調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系,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調節職能
當成員國之間發生爭執和沖突時,世界貿易組織負責解決。
提供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定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向開發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
組織宗旨
1、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地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2、擴大貨物、服務的生產和貿易。
3、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環境。
4、積極努力確保開發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成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份額。
5、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製。
6、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消除各會員國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基本原則
互惠原則
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WTO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採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什麽樣的貿易關系。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中國加入世貿組織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于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定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于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于其他貿易伙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製下,由于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開放市場承諾範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麽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于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指,WTO成員方應公布所製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沒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貿組織。此外,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定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製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製度;
(7)有關智慧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定;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範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于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式。這類法庭或程式獨立于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抗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場準入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市場準入原則是可見的和不斷成長的,它以要求各國開放市場為目的,有計畫,有步驟,分階段的實現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化。市場準入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關稅保護與減讓,取消數量限製和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倡導最終取消一切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雖然關稅壁壘仍然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合法的保護手段,但是關稅的水準必須是不斷下降的。
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製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經濟發展原則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開發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製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開發中國家在一定範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製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開發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開發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製待遇的合法性。
非歧視性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最惠國待遇,另一個是國民待遇。成員一般不能在貿易伙伴之間實行歧視;給予一個成員的優惠,也應同樣給予其他成員。這就是最惠國待遇。這個原則非常重要,在管理貨物貿易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位居第一條,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是第二條,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產權協定》中是第四條。因此,最惠國待遇適用于世貿組織所有三個貿易領域。國民待遇是指對外國的貨物、服務以及智慧產權應與在地的同等對待。最惠國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證本國以外的其他締約方能夠在本國的市場上與其他國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非歧視性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石,是避免貿易歧視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各國間平等貿易的重要保證。
1、最惠國待遇原則: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智慧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其他各成員方。
要點:a.自動性-立即和無條件;b.同一性-受惠標的必須相同;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承擔義務同時享受權利;d.普遍性-適用于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和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智慧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A.以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等形式出現的區域經濟安排,在這些區域內部實行的比最惠國待遇更優惠的優惠,區域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無權享受;B.對發展中成員方實行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如普遍優惠製;C.在邊境貿易中對毗鄰國家給于更多的貿易便利;D.在智慧產權領域允許成員方就一般司法協助國際協定中享有的權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國民待遇原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點:a.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這些領域具體受惠對象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範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有所不同;b.隻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c.定義中不低于一詞的含義是指,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進口成員方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並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權利義務
基本權利
(1)能使產品和服務及智慧產權在150個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2)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製成品受普惠製待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簽字儀式
(3)享受開發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製,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製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採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基本義務
(1)在貨物、服務、智慧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定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準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範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3)按《智慧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範智慧產權保護;
(4)按爭端解決機製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6)規範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佔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法律架構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架構,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及其四個附屬檔案組成。附屬檔案一包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產權協定》,分別稱為附屬檔案1A、附屬檔案1B及附屬檔案1C;附屬檔案二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附屬檔案三為《貿易政策審議機製》;附屬檔案四是諸邊協定。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
附屬檔案1A-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這些協定主要包括: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農產品協定。
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定。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
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裝運前檢疫協定。
原產地規則協定。
進口許可程式協定。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
保障措施協定。
附屬檔案1B-《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過境交付,即指從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境外消費,即指在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商業存在,即指一參加方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實體的介入而提服務。
自然人流動,即指一參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附屬檔案1C-《與貿易有關的智慧產權協定》
附屬檔案二-《關于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附屬檔案三-貿易政策審議機製
附屬檔案四-諸邊貿易協定
爭端解決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戰也日見頻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方面,世界貿易組織自成立以來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後檔案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定而產生的爭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採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通過爭端解決機製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式是:
(1)磋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諒解》規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採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後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後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3)通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後20-60天內研究通過,除非當事方決定抗訴,或經協商一致反對通過這一報告。
(4)抗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布後,爭端各方均有抗訴的機會。抗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抗訴機構受理。抗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並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5)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抗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後的30天內通過該報告,一經採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6)執行和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主要成果
首個全球性貿易協定誕生
世貿組織第九屆部長級會議2013年12月7日中午在印尼巴釐島圓滿閉幕,世貿組織成立18年來首個全球性貿易協定誕生的喜訊傳出。或許是因為之前的談判太膠著、等待太漫長,會議閉幕式顯得格外溫情。隨著《巴釐部長宣言》一錘定音,剎那間全場起立,掌聲夾雜著歡呼聲久久不息。
“巴釐一攬子協定”是本次會議上最甘美的果實。這份世貿組織成立18年來的首個全球貿易協定,共包括10份檔案,其中涵蓋簡化海關及口岸通關程式、允許開發中國家在糧食安全上有更多選擇權、協助最不發達國家發展貿易等內容。
存在問題
WTO 此機構的目標原是為了監督新的全球秩序,確保其合法;然而 WTO 沒有任何類似民主機構的特征:WTO 秘密運作,沒有義務向成員國或他者解釋其行動;WTO 的國家代表多是貿易律師,往往會因為企業需要而為之打通關,而該組織也秉持對市場的信仰,往往向企業利益傾斜,常讓地方環境法與勞工法受挫、無以伸張。

不公平的決策
一些國家對于在 WTO 架構下的不公機製表示不滿,如在數國組成的小團體內討論而達到協定,往往壓縮其他比較“不重要”的國家的權益等等,而在此體製下,大部分開發中國家也較沒有足夠力量反對一些決議。
密室會議
WTO 最為人詬病之一,即為其不透明的所謂“密室會議”、“綠室會議”或“小型部長會議”(Green Room)。其原文出自起初GATT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中,少數會員代表于綠色房間內所作出的決議,另一說則為日內瓦WTO秘書長的辦公室顏色。在“密室會議”中,部分對于會議主題有利益關系的少數國家事先就議題做出一致的方案,之後在將此決議公布于所有會員國前決議。此種決議方式在後來于1999年西雅圖、2001年杜哈及2003年坎昆部長會議均被採用,甚至成為許多決議失敗的原因,因為非洲或其他周邊國家在整個會議討論中,均被排除在“密室會議”之外,故拒絕承認最後的決議。此種決策過程在1990年代常被提出,常為開發中國家或非政府組織對于 WTO 決策不透明的批判焦點。
過去數十年中有許多方案嘗試解決“密室會議”的問題,如由數個永久核心會員國及由其他成員國以輪值的方式所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以管理 WTO 裏的議程,其中的核心會員國可由各國在世界經濟體的影響力或其他準則來決定。然至今這方面仍未有明顯的進展。許多決策者認為,使 WTO 的會議更為透明無疑是有必要且可取的,但同時也有人認為“密室會議”這樣的討論過程在如此一個日益龐大的組織是無可避免的。
除上述以外,包含了 WTO 中最重要的關稅限製及其他由所有會員國決議的資料庫無法自由地取得,也常是多方批評的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