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
- 根據《技規》規定劃分的、辦理客運或貨運、貨物列車解編技術作業的綜合業務的車站,具備下列條件中兩條以上者為三等站: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2,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及中轉行包在100以上。
- 日均裝卸車在50輛以上。
- 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500輛以上。
- 工礦企業比較集中地區所在地的車站及位于三個方向以上並擔當機車更換、列車技術作業的車站,可酌定為二等站或三等站。
評定程式
由各鐵路局核定並審批,報鐵道部備案。
車站
根據2006年的資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管理的國家鐵路車站(不含合資和地方鐵路)總共有三等站886個。
注解
1.裝卸車數以整車為標準。零擔裝卸車數包括整零、沿零。一站整零裝、卸各按一車計算;兩站整零第一到站(三站整零為第一、第二到站)無論有無加裝,裝卸合計均按0.5車計算。中間站沿零發到,累計十噸按一車計算。零擔換算整車的比例為1:3.5車;專用線作業車換算為本站作業車的比例為2:1車;專用鐵道作業車換算為本站作業車的比例為3:1車。
2.有調作業車數系指《運站報12》車站工作報告中之日均辦理車數減去無調中轉車數即第九項減去第十一項。